体育科学学院2018-2019学年
研究生出国(境)访学工作实施方案
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,扩大研究生的国际视野,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根据《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2018-2019学年研究生出国(境)访学工作的通知》(师大研[2018]40号),经学院研究决定,特制定本研究生出国(境)访学资助计划实施方案。
一、资助对象与计划
1.资助对象: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,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。
2.每年资助人数:2-3人。
3.资助标准:每生3-10万元人民币。
二、访学期限与申请条件
1.申请访学期限一般为3-12个月。
2.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,且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。
3.访学单位应是国(境)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。
4.申请条件:
⑴热爱祖国,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,遵纪守法。
⑵学习勤奋,成绩优秀。已修完学位课程,并通过考试的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。
⑶科研潜力大,成果突出。近三年,博士研究生在校定的A类和B类(或相当级别及以上) 刊物至少各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;硕士研究生在B类(或相当级别及以上) 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。
⑷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,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。
三、资助经费
经费从学院一级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,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(含国际国内)、签证费、医疗保险费、生活费以及住宿费(标准参照学校的规定)等。出国前发放资助总额的70%,剩余30%费用在回国之后,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和协议,经导师、学院考核合格之后进行发放(票据须符合财务报账要求)。
四、选拔程序
1.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、学科带头人、博士生导师、硕士生导师代表和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出国(境)访学工作选拔领导小组,负责学院选拔工作的领导、协调和监督工作;
2.学院于10月开始接受访学的申请工作;
3.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:
⑴经导师签字同意的《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申请表》;
⑵与申请内容一致的国外中英文邀请信;
⑶本科至研究生期间的成绩单及复印件;
⑷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;
⑸访学计划书(导师签字认可);
⑹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家推荐信;
4.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筛选,选拔结果在学院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,报学校研究生院批准。
五、派出与管理
1.入选资助的研究生及其担保人(国内导师)与学院签署《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(境)访学资助协议书》,担保人承担访学研究生按时完成访学计划并按期回国的责任。
2.获资助研究生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3.研究生在国(境)外访学期间,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访学单位相关规章制度。
4. 国内导师应加强与研究生访学单位和研究生的联系,履行培养和管理职责。
5.访学研究生应保持与国(境)内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的联系,定期汇报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情况。
6.访学期间或回国后应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,在A类(或相当级别及以上)刊物发表1篇与访学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。
7.访学结束后,研究生按期回国报到,提交《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访学考核表》和相应学术科研成果,并于访学结束两周内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。
8.因个人原因中途中断访学的,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。
9.访学结束,逾期不归的研究生,学院将全部追回资助费用,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。不能追回的费用,由担保人支付。2年内不再审批该生导师派出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申请。
六、其他
1.选拔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以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得访学资格的申请人,一经发现,即取消资格,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2.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出国(境)访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。
监督电话:22868263(学院)、22867438(研究生院)、22867115(学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