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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师范大学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方案

时间:2009-10-14访问次数:4696

 

 

关于印发《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》的通知

 

各单位:
    现将《福建师范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 

 

 

 

 

主题词:教学  体质  健康  通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991

 

 

福建师范大学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实施方案

 

为贯彻落实“健康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,提高体质和健康水平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的通知(教体艺[2007]8号文件)精神,我校从2007年9月开始全面实施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方案如下,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领导小组及分工
(一) 领导小组的组成
学校成立实施《标准》的领导小组,由分管体育工作校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教务处、学工处、财务处、体育科学学院、校医院、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。
(二) 分工
1.学校领导全面领导实施《标准》的工作。
2.教务处主要负责《标准》成绩的审核,尤其是毕业班学生毕业资格审定,并提供学生的相应信息。
3.学工处主要负责对《标准》中奖学金、三好学生的评选资格审查和认定。
4.财务处主要负责实施《标准》的经费筹划和审核。
5. 体育科学学院主要负责实施《标准》的建档、时间安排、具体测试、数据录入、成绩上报学校与教育部等工作。
6. 校医院主要负责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的审核,并选派一名医生参与学生的体质测试工作。
7.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主要负责本学院实施《标准》的协调工作,应与体育科学学院密切联系,确定各年级测试时间,会同辅导员组织安排学生测试,对免测、缓测学生情况认真核实并主动与体育科学学院确认,落实补测时间。
二、有关说明
(一)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是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的有机组成部分,是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在学校的具体实施,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,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。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,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,体育行政部门指导,学校组织实施。
(二)《标准》从身体形态、身体机能、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,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、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。
(三)评价指标(测试项目 见下表):评价指标为五类,身高、体重、肺活量为国家规定必测项目,其他三类测试项目中,1000米跑(男)和800米跑(女)、坐位体前屈(单年份)或握力(双年份)、立定跳远(单年份)或50米跑(双年份)为我校规定必测项目。

 

 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评价指标与分值

类别

评价指标(测试项目)

分值

  

1

身高标准体重

10

   

2

肺活量体重指数

20

   

3

1000跑(男)、800跑(女)台阶试验

30

选测一项

4

坐位体前屈握力体重指数、掷实心球、仰卧起坐(女)、引体向上(男)

20

选测一项

5

50立定跳远、跳绳、篮球运球、足球运球、排球垫球

20

选测一项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注:身高、体重,肺活量为必测指标;我校选测项目用黑体字表示。

 

(四)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《标准》的测试。测试方法按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》(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)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(五)《标准》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,满分为100分。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90分及以上为优秀,75分—89分为良好, 60分—74分为及格,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。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,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%之和进行评定
(六)学生《标准》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,列入学生档案(含电子档案),作为学生毕业、升学的重要依据。
(七)学生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。《标准》测试成绩不及格者,在当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《标准》测试成绩为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,《标准》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
(八)因病或残疾学生,可向学校提出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校医院审核、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,可免予执行《标准》,并填写《免予执行<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>申请表》,存入学生档案。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、免予执行《标准》的学生,仍可参加三好学生、奖学金评选,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可记为满分,但不评定等级。
(九)认真上好体育课、积极参加体育活动、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,奖励5分,计入学年《标准》总成绩。
(十)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其《标准》成绩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《标准》成绩最高记为59分:
1.评价指标中1000米(男)、800米(女)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;
2.体育课无故缺勤,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/10者。
(十一)在实施《标准》时要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,落实安全责任制,加强对场地、器材、设备的安全检查。要认真做好学生的体检工作,对生病学生实行缓测或免测。
三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具体由体育科学学院体质测试中心负责解释。